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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特师[2016]102号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谈秀菁发布时间:2016-11-11浏览次数:1161


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是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也是高等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证。加强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质量,对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目标

1.加强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是推动教学改革和加速转型发展、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强学校与社会的联系和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2.我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要体现前瞻性、特色化、可持续的特点,要突出实用性、创新性的特色;

3.学校或二级学院积极拓展和整合社会资源,建立满足教学需要、多专业联合、布局合理、质量较高、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第二条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基本原则

1.能较好地保证实习教学任务的完成;

2.有利于双方互利互惠;

3.就地就近,相对稳定和节约实习经费开支;

4教育实习教学基地应优先选择办学质量好、师资力量强、教学设施先进的市、县级重点学校(幼儿园)、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和特色学校(幼儿园);

5.专业实习教学基地应优先选择具有先进的设备、生产方式、管理理念,良好的现代企业文化或科研氛围的科研机构、现代企事业等对口单位。

第三条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与我校相关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教学任务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能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

2.能保证实习生必要的食宿生活与学习条件,具备劳动保护和卫生等方面的条件,每次接纳实习生不少于5人;

3.能为实习生安排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导师;

4.能按照校外实习计划的要求,认真做好实习的任务落实和成绩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管理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教务处代表学院负责实习教学基地管理的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并完善基地管理规章制度,做好管理与服务,确保实习教学与基地建设的顺利进行;

2.根据学校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目标,组织制订建设与发展规划并检查、督促规划的实施;

3.对各二级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协助各二级学院与有关单位签订共建校外实习基地协议;

4会同有关二级学院不定期到校外实习教学基地进行巡视,评估校外实习教学基地教学情况,检查、督促实习教学任务的落实;

5.组织、协调有关事项。

第五条二级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本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制订;

2.负责对拟建校外实习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向学校提出建设申请报告并提交相关支撑材料;

3.与已获批的实习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协议并挂牌;

4.负责与基地单位协商、沟通,共同落实好相关专业实习任务;

5.及时向教务处报送基地建设和运行情况的有关材料;

6.与各校外实习基地共同做好年度实习教学总结工作,完成本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年度质量报告。

第六条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程序

1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专业实习教学需要,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要求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共同协商建立校外实习教学基地;

2.二级学院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向教务处提出拟建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申请,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并提供校外实习基地的相关资质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学校授权二级学院与基地单位签订共建校外教育实习基地协议书(附件2)或共建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附件3);

3.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协议的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习教学基地共建单位、有关学院各执一份;

4.合作协议签订后,实习教学基地可挂“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教学研究与实习基地”或“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实习教学基地”铜牌。挂牌的时间、方式由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5.协议到期时,根据实习教学成效和双方合作意向,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6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建立、撤销等,均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实习教学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1.各学院应加强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联系与管理,切实提高实习教学质量,与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共同做好每年的实习教学工作总结,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教务处提交年度报告。凡不能完成年度工作报告或质量评估不合格的基地不予续签;

2.各学院每年定期或不定期要对各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教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按学年完成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年度质量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提交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的实习教学情况进行巡查和抽查,对于不能满足实习教学要求且不按要求整改的实习教学基地,次年度将不再安排实习生,并取消续签资格;

4.教务处将在各学院提交的年度质量报告的基础上完成全校学生校外实习教学年度质量报告。

第八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docx

2.共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教育实习基地协议书.docx

3.共建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协议书.docx

4.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年度报告.docx

5.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校外实习教学基地年度质量报告.docx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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